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康涅狄格州大型生成式 AI 提供者内容来源标记义务生效

本档案提供中英文研究文本。部分译文可能使用 AI 辅助,且可能尚未经独立人工审校。请结合原语言来源核对。

公共法 26-15 第 15 条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,对月用户超过一百万、向本州消费者公开提供个人使用服务的受涵盖生成式 AI 提供者规定来源数据义务。对象是模型创建或实质修改的音频、图像和视频,义务以商业及技术上的合理性为限。

已核读所引来源 · 持续研究中

发生了什么变化What changed

来源数据应帮助消费者判断内容是否由系统生成或实质修改,并尽量难以篡改、移除或分离。C2PA 是条文列举的方法之一,并非唯一强制标准。企业间使用、仅提供电子游戏或交互体验的产品,以及仅用于放大、降噪或压缩的系统有列明豁免;本条由州总检察长专属执行,不创设私人诉权。

研究注

核读范围:官方已颁布文本索引所呈现的第 27—29 页、第 15 条;完整 PDF 直接下载超时,尚未完成版面核验。本摘要严格限于已读取的定义、义务、例外和执行条款,不声称全面审查 74 页法案。2026-10-01 是该条生效与本次入库日期,文献年份不代表法案当天通过。AI 辅助翻译,独立人工审校待完成。

编者研究线索Editorial research question

编者解释:该制度使生成媒体的可识别来源成为基础设施责任,为研究作品如何被认证、传播和解释提供制度背景。它不认定作品的作者身份、艺术价值或训练许可是否合法,也不意味着所有 AI 文本与图像在全球均须遵守同一标记规则。

此段为研究解释与提问,应与史实陈述区分。

证据与出处Evidence & source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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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法 26-15 第 15 条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,对月用户超过一百万、向本州消费者公开提供个人使用服务的受涵盖生成式 AI 提供者规定来源数据义务。对象是模型创建或实质修改的音频、图像和视频,义务以商业及技术上的合理性为限。

SRC-U261001-03

第 15 条,第 27—29 页;官方文本索引,完整 PDF 版面待复核

SRC-U261001-03
康涅狄格州公共法 26-15:《网络安全法》第 15 条

Connecticut General Assembly · EN · 日期待核

所属案例Cas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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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OC-U261001-03康涅狄格州公共法 26-15:《网络安全法》第 15 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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