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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法 26-15 第 15 条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,对月用户超过一百万、向本州消费者公开提供个人使用服务的受涵盖生成式 AI 提供者规定来源数据义务。对象是模型创建或实质修改的音频、图像和视频,义务以商业及技术上的合理性为限。
材料说明Material description
来源数据应帮助消费者判断内容是否由系统生成或实质修改,并尽量难以篡改、移除或分离。C2PA 是条文列举的方法之一,并非唯一强制标准。企业间使用、仅提供电子游戏或交互体验的产品,以及仅用于放大、降噪或压缩的系统有列明豁免;本条由州总检察长专属执行,不创设私人诉权。 核读范围:官方已颁布文本索引所呈现的第 27—29 页、第 15 条;完整 PDF 直接下载超时,尚未完成版面核验。本摘要严格限于已读取的定义、义务、例外和执行条款,不声称全面审查 74 页法案。2026-10-01 是该条生效与本次入库日期,文献年份不代表法案当天通过。AI 辅助翻译,独立人工审校待完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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康涅狄格州大型生成式 AI 提供者内容来源标记义务生效
公共法 26-15 第 15 条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,对月用户超过一百万、向本州消费者公开提供个人使用服务的受涵盖生成式 AI 提供者规定来源数据义务。对象是模型创建或实质修改的音频、图像和视频,义务以商业及技术上的合理性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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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NTI-AI ARCHIVE. “康涅狄格州公共法 26-15:《网络安全法》第 15 条.” doc-u261001-03. 访问时请注明本页链接与访问日期。
